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到者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的机构,非法办学的,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在职教师私自办理辅导班是不合法的。
办学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学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格证)。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
课外培训机构还可以经营。但是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且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课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在小区内开辅导班,只要符合房屋面积规定是合法的。但是在开办辅导班时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否则是违法行为。如没有办理登记,需要及时到当地教育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办学许可以及营业执照。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扩展资料: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法律分析:不违法,只是违规。而且上补课班需要申请取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资格证,没有许可证就开班教学就是超范围违规经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偿补课一直是我国教育治理的难题之一。尽管教育部和其他部委从学生减负、素质教育、行风建设和规范收费等方面着手出台多个规范,补课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也有三种:第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第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可以,教育局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也就是说不能暑假办补习班。但是,有很多的地方,公立学校老师依然在假期拉学生补课,如果要办的话,建议不要以本人的名义去做,可以以家人或者朋友的名义进行,这样就能避免一些问题。
一、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特长班,违反了《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补习班、特长班或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都必须获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否则,就是非法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以往情况,凡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办班的,都没有而且也得不到教育局批准,因为教师有休息权、参加培训权,教师这些权利在假期里要得到维护。因此,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属于非法办学,应该严格禁止。已经办的,要予以取缔。极少数教师对非法办班辩解说:我这是课后补习,是正常教学工作的延续。如果真是这样,教师就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收费,而且教师这种无私奉献的行为还应当受到赞扬。其实,教师办班的真正动力就是办班背后的“收费”。
教育事业是公益性的事业。国家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不管是在校期间,还是在假期,国家都照发工资,而且,国家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教师待遇在目前得到了很大提高,今后还将不断提高。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违法了教育公益性原则和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教师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的榜样和守法的楷模,有偿家教和有偿办班这种违法行为就必须予以纠正。
二、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特长班,违背了“师德六条”。
2008年,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即“新师德六条”。 “新师德六条”的总要求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在“为人师表”一条的具体内容里,明确规定:(教师要)自觉**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特长班,变相进行有偿家教活动,违背了“新师德六条”,败坏了教师的道德形象。
一是“新师德六条”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教师要爱国守法,爱岗敬业。这就要求教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淡泊名利、无私奉献。有偿家教违犯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教师爱岗敬业、献身教育的这一师德基本要求。二是“新师德六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教师要关爱学生,教书育人。这就要求教师无条件地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为全体学生、学生的全面发展付出心血汗水。要求教师不但要用知识和能力培养学生,还要用模范行为、人格魅力感染教育学生。有偿家教容易使教师产生“势力眼、偏心眼”,教师一旦沾染上“铜臭味”,在学生眼里,其人格魅力必然要打折扣,对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必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有偿家教偏离了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这一师德的核心;三是“新师德六条”第五条明确规定:教师要为人师表,自觉**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有偿家教异化了师生关系,把纯洁正常的师生关系异化为“雇佣关系”“利益关系”“金钱关系”,扭曲了教师以身立教、为人师表的人格力量;四是有偿家教陷入“恶补”怪圈,给学校声誉造成危害。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始兴于学校极少数教师,因为**获利而导致大部分教师利益不均衡、心理不平衡,引起连锁反应,最后形成“你补我也补”的“恶补”局面,参加有偿补课的学生也越来越多,教师专注于课后补课而分散了正常上课精力,导致学生家长议论纷纷、意见成堆,这必然给学校声誉造成危害。五是有偿家教影响教师之间的团结,导致团队精神、团队意识下降。一个学校的好坏,关键看这个学校的校风;一个学校校风的好坏,关键看这个学校的团队精神。现代教育表明,办好一所学校,管理好一个班级,教育好一个学生,仅仅依靠个别教师、少部分教师是绝对不行的。依靠全体教师的力量才有可能成功。有偿家教往往发生在学校一些主要科目教师身上,往往引起一些难以开展家教的辅科教师的不满,如果不能及时疏通解决,在教师团体中就很容易形成“不合作、不支持、不团结、不和谐”的局面。这样的局面一旦形成,这个学校的校风就垮了,这个学校离垮掉也就不远了。
综上所述,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家教,属于违法行为,有害学校集体,有损教师形象,有违教育初衷,应该教育全体教师自觉予以**,有错误认识和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从法律上来说,你若这样做,属于无证经营。不过从现实情况来说,有很多人在这样操作,特别是学校的老师,直接带到家里进行辅导培训。若没有人举报,**部门确实精力有限难以顾及,一般确实也很少有人来举报,举报的人一般无外乎有3种:
1、对授课有意见要求退款而没有退款的人;
2、邻居(影响人家正常生活);
3、竞争对手。
很多办此类培训的人常用的做法是先开着,若有问题了,再去补办,正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我建议若大规模的还是尽量合法经营,此乃长久之计。
若不想注册,有几个办法仅供参考:
1、跟现有的培训班谈好合作,给予一定的管理费,借助对方的牌子;
2、找相关的产品供应商合作,以他们的资质来开展,而且他们也会考虑的,因为你这里可以帮他们出售相应的商品。
法律分析:不合法,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