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老师开辅导班不合法。
教育局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也就是说不能暑假办补习班。根据法律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根据以往情况,凡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办班的,都没有而且也得不到教育局批准,因为教师有休息权、参加培训权,教师这些权利在假期里要得到维护。因此,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属于非法办学,应该严格禁止。已经办的,要予以取缔。
不违法,但违规。早些年教育部就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但有关在职教师私下补课法律方面的文件却一直没有出台,因此教师补课仅仅只是违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第一条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二条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三条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第四条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五条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第六条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教师私设补习班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根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规定》明确了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尤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退还违规补课收入,取消评优资格,对党员教师给予警告处分。
2015年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2018年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条明确指出: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