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开支范围: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二、标准:
1、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1)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2)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3)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2、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政策解读:
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培训产生的差旅费不算培训费。
培训产生的差旅费不算在培训费用中,而是算作培训期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培训费用主要包括课程费用、培训材料费、师资费用、设备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等。
不过,在具体情况下有些地方和机构可能会将差旅费纳入培训费用的一部分,具体以当地相关政策和机构规定为准。在企业培训中,也可以根据公司的政策和规定来对差旅费进行报销,因此建议在参加培训前,先仔细了解相关机构和公司的培训费用报销政策,以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差旅费和培训费的区别:
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在职业差旅中是必须要发生的费用。而培训费则是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如果住宿费是在培训期间发生的,那么就应该算作培训费。因为培训期间必须要住宿,所以住宿费也是必须要发生的费用之一。但如果是在培训前或者培训后产生的住宿费,那么就应该算作差旅费。因为培训前或者培训后的住宿费并不是必需的,只是为了方便出差才发生的费用。
培训的好处:
1、专业技能提升
培训旨在帮助学员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和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通过培训,学员可以学习和了解特定领域的最新理论、实践和发展趋势。培训机构通常会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和培训项目,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培训、技术培训等,以满足学员的需求。
2、职业发展
培训为个人提供了职业发展和晋升的机会。通过参加培训,个人可以获得新的职业技能、知识和认证,使自己更具竞争力和吸引力。培训还可以帮助个人掌握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和领导能力,以及更好地管理自己的时间和资源。这些技能和能力对于个人在职场中的晋升和发展非常重要。
3、组织效益提高
培训对组织来说也非常重要,它可以提高员工的绩效和工作满意度,进而推动组织的发展和业务增长。通过培训,员工可以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错误和事故发生的风险。培训可以使员工更具备创新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提高团队的协作和沟通效果。
具有培训业务经营范围的公司能开培训发票,其中培训发票是公司在提供培训服务后,按照接受服务方的要求所开具的发票,包括电子或纸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或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司在提供培训服务后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对应发票票种的申请,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或携带公司发票专用章、公司公章、税务机关要求填写的表格等资料预约至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在发票票种取得审批后,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领用空白发票的申请,在取得空白发票和购买税控设备后,才能通过发票开具系统开具培训发票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或多或少都会出现超出经营范围业务的情形,如比较常见的转售水电、出租房产以及销售抵债货物或资产等,这样就会迎来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的问题。关于超出经营范围业务还能不能开票的问题,税务局已经给出了明确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了国家明令禁止的销售以外,即使超出了营业执照上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作者:投知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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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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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咨询费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适用税率5%。
培训费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适用税率3%。
如果您把咨询费错开成培训费,记账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科目中即可,不必要追回作废了。这样处理,主观上没有偷税之嫌疑,客观上没有偷税事实,税务不会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