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惩戒,选择“罚站”一般不能超过一节课的时间。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体系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建设培训信息资源库和培训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提高校长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
老师体罚学生犯法。
体罚学生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名誉也造成了损害,在现在的法制社会,我们不允许这种行为的继续存在和蔓延。受害者可以根据伤害程度,要求实施体罚的老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学校,教育局等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不行,则去****要求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媒体公开。
体罚的基本概念如下:
1、体罚本身是错误的,为惩罚而实施的,就是体罚。如罚站,罚跪,鞭打等;
2、体罚必须是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3、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4、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体罚,指对未成年人身体进行错误的责罚,特别是造成身体上的疼痛,具体可以表现为打**,打手心,罚站,罚跪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嫌。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一、于法,就是"度"的问题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成年人(如父母或老师)对小孩(子女或学生)身体使用的惩罚,可表现为各式殴打、罚站、罚跪、蹲马步、操场蛙跳、不让吃饭等”。
单就这个定义上而言,罚站已经是体罚,就已涉嫌违法。
1.“体罚必须是为了惩罚而实施的。”
所以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考试等不算体罚。老师如果是让孩子站起来了解问题,进行教育也不应该算是体罚。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
所以如语言羞辱、罚款等不算体罚。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罚站几分钟,罚到什么程度会造成痛苦就难以界定。因为这已经牵扯到老师所进行的惩罚本身是否合理、受罚者当时的身心状况如何、施罚者的实行处罚时候的态度。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致使学生身体更为不适,肯定是体罚。
二、于理,就是该不该、能不能的问题
老师,也许你的学校你的班级里总有那么一些熊孩子,顽劣异常,不守纪律,严重影响你的教学秩序。甚至挑战老师的极限。有时候,罚站真的只是无奈之举。
也许你还是一个信奉没有惩戒的教育,就不是完整的教育的人。认为惩戒教育至少让一些孩子有所敬畏!合理的惩戒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今天的熊孩子很多惹不起,熊孩子后面的有些家长更是惹不起!
对老师多一份理解和体谅吧,即使真的有你不认同的教育方式发生,也请你有话好好说!学校是讲理的地方。大多数家长都是懂道理的人。如果我们的老师中确实有一校部分害群之马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威,给部分孩子的身心造成了损害,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常途径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但千万不要仅仅听孩子的一面之言,不要采取极端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