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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面试吗

  • 分类:知识学习
  • 更新时间:2024-11-15
  • 发布时间:2024-05-14 01:05:03
怀孕后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面试。国家没有规定教师资格证面试孕妇不能参加,只要自己身体没有问题,是可以参加的,就是形象上会有一点影响,但是影响不大,不必太担心。如果教师资格证面试通过了,后面体检的时候,可以跟医院说明,一些项目可以不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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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面试。国家没有规定教师资格证面试孕妇不能参加,只要自己身体没有问题,是可以参加的,就是形象上会有一点影响,但是影响不大,不必太担心。如果教师资格证面试通过了,后面体检的时候,可以跟医院说明,一些项目可以不做。

教师资格证面试基本要求:

1、仪表端庄,行为举止有亲和力;

2、积极向上,面带微笑,自信大方;

3、言语表达,口齿清晰,流畅、准确、完整,语言具有一定感染力,有起伏,抑扬顿挫;

4、不要出现专业知识错误;

5、把重点难点讲清楚,课堂与生活联系,最好在课堂中引入一些生活中的例子;

教师资格证面试考的不是你的专业知识有多么丰富,专业知识在笔试环节已经考察过了,面试主要考察的是你有没有当老师的潜质,重要的是表达,沟通,交流,临场发挥能力,在面试前一定要自己多练习几遍,不要紧张,把下面的人都当成学生,你是老师,老师就是权威。面试要求很重要,面试中要展现出你对教师行业的热爱,表现出你认真,热情,负责的态度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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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吗,怀孕七个月,参加教师资格证面试,会有影响吗

女子怀孕了考事业单位有什么影响呢?小编根据实际总结了这几点:

1、原则上可以报考:原则上只要符合招录条件的限制就可以参加事业单位的考试,除公安机关外,法律没有严格限制禁止孕妇考事业单位;

2、加倍的付出:孕妇一边备孕一边备考,付出的精力是双倍的;

3、面试存在劣势:虽说男女平等,但是孕妇在面试的时候是存在一定的劣势。

一、原则上孕妇可报考事业单位

根据小编详细了解,只要符合事业单位招聘的相关年龄、专业、户口等要求即可报考,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要求。

因此,原则上孕妇是可以报考事业单位考试的,没有什么大的影响。

但是,这里要说明下2点:

一是孕妇由于生理指标的特异性,在体检的时候会对胎儿有影响,一般会延迟体检,直到生完宝宝后重新进行体检,合格后再录用。

二是某些岗位是要求体能测试的,这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单位有着不一样的要求,有的要求必须参加,有的可以延迟体能测试,有的在招考公告上会注明孕妇慎报等。

二、孕妇报考事业编需要加倍的付出

正常体制内的考试,备考时间1个多月即可。当初我就是备考了1个月的时间,除了正常上班后,每天备考时间至少7个小时。

但是孕妇是特殊群体,每天除了工作再备考7个月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备考时间估计要长达2-3个月。

孕前期重心肯定是在保胎上面,孕后期又面临各种时间的产检,又临近产期影响太大,因此最好是孕中期备考是最好的。

不管是哪个时期,同时备孕同时备考是十分辛苦的事情,有些孕妇的孕期反应非常大,一边要处理各种恶心,各种不舒服,一边又想着休息却要备考,其付出比一般人要多得多。

没有影响。是否怀孕跟参加教师资格证面试没有关系。

面试要求:不携带任何资料,即问即答,谈话式交流。仪表端庄,服饰得体,行为大方,气质文雅,师德良好。使用普通话,语言清晰、流畅、准确、完整,有感染力。解答针对拟教学科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有关问题。

扩展资料:

体检要求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百度百科-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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