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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解读

  • 分类:知识学习
  • 更新时间:2024-11-12
  • 发布时间:2024-05-14 10:35:14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解读包括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和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处罚以及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等。一、《办法》中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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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解读包括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和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处罚以及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等。

一、《办法》中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

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要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处罚

《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处罚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补课属于违法吗

天津市自2021年7月20日开始实施“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截至2023年8月,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最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准入

天津市教育局要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资金监管账户等证照,并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

2、培训内容

天津市教育局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培训;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下培训,确需开展线下培训的,应在培训开始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含有超纲、超前教学内容。

3、培训价格

天津市教育局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或60课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或60课时。

培训广告和监督管理

1、培训广告

天津市教育局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培训广告中使用“提高成绩”“保分”“包过”等误导性宣传,不得利用公职人员、名人等形象进行宣传。

2、监督管理

天津市教育局将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对违反“双减”政策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此外,天津市教育局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如《天津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指引》等,为“双减”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

“双减”政策的实施,对规范校外培训市场、减轻学生负担、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市将继续加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力度,确保“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一、补课属于违法吗

1、补课不违法。只能说不允许校外培训班开办,不允许在职教师开展有偿补课,但肯定是允许补课的,也禁止不了补课。一是教师的无偿补课;二是家长请的私人补课都是可以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有偿补课就是违反了本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费和收费服务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学校收取补课费合法吗

学校收取补课费是不合法的,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有偿补课,具体规定如下: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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