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考录取状态可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省级教育考试院公众号一般都会设置快捷按钮,点击菜单栏的“录取状态”就可以进行查询。
登录学校官网进行查询:考生要是想要知道自己的高考录取结果,第一个方法就是可以登录到所报考学校的官网上进行查询,一般而言,学校的官网会提前向考生们公布录取的结果。
登录所在地区的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查询:第2种方法是考生们可以登录自己所在地区的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查询,比如广东的考生就可以登录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并找到查询高考录取结果的窗口,按要求填写自己的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相关信息,就可以查询到高考录取结果。
查询自己是否被大学录取的详细方法:
1、通过电话进行查询。按照电话中的内容进行输入就可以查询录取结果。
2、通过到填报的高校的校网进行查询。按照身份证信息和姓名进行查询,查询到了信息统一那就是被录取。(只限于未选择学校服从调剂的考生)
3、省招生考试院、省教育厅官网查询
这一查询方法大家最熟悉,不再赘述。想提醒大家的是,现在很多省教育考试院都已经开通了小程序以及官微,这让查询录取结果变得更方便。
4、高校本科生招生网查询
很多高校的本科生招生网,也提供了高考录取结果查询入口。然后,由于高校查询系统与各省招办更新信息是相对独立的,这就意味着我们有可能在这里会更早查询到录取结果。
5、征集志愿填报系统“查询”
很多批次,特别是二本批次,在首次录取结束后,一般都会有征集志愿(征询志愿)填报。然后,我们如果不确定自己是否被录取,也可以登录该系统尝试着进行征集志愿填报。然后,如果系统提示你“无法填报征集志愿”或者你“不符合本次志愿填报”。那么恭喜你,说明你的档案并不是“自由可投”状态,而是已经投递到了某大学,可能马上就会变成“拟录取”状态,请耐心等待结果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查询大学录取信息的方式:
查询方式一:到考生所属省份的高考招生考试网的“录取查询”栏输入信息查询。即按查询提示,分别录入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然后点击“查询”即可。
查询方式二:进入考生所报的该高校网页内进行查询。首先进入全国各大学院录取查询入口,点击所报志愿高校进行查询。
查询方式三:电话查询。给所报高校招生办直接打电话咨询,考生把考生号,姓名和其他重要信息告诉招生办,招生办直接会给考生答复。
一、关于录取的注意事项
新生录取通知书不得转投。所有正规录取通知书均是通过邮局投递,并由邮局的工作人员送达。考生要出示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并签字才能领取通知书。而假“录取通知书”有的只是通过普通信件邮寄,甚至直接塞在邮箱里,连邮戳都没盖。
要注意高考录取的批次。高考录取是按批次进行的,如果考生在本科录取阶段就接到某专科学校的通知书,可以确定是假的,录取通知书上除加盖录取院校公章外,还需注明“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备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否则为无效通知书。
二、录取流程有以下这些步骤:
1、招生办公室(其他省市是相应招生办公室)会将该考生档案投到某某院校。
2、院校下载并审阅信息后,符合院校招生条件的考生,会给出预录取的意见,并上传考生信息;对不符合院校招生条件的做出退档处理,并上传考生信息。
3、省招生办公室审验院校上传信息,对院校的预录取的考生再次检验,如无问题,上传审验意见,并把考生档案状态置为拟录取状态。对院校做出退档的考生检验后,上传审验意见,并把考生档案状态置为自由可投状态。
4、省招生办公室再次进行检录,核查无误后,置考生档案状态为“录取”。
三、社会考生报名条件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4.报考军队院校者须注意以下几点:
必须是高中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男女比例有一定限制;
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军队院校体检标准。
5.报考公安部所属院校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6.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可以报考。报名时须持有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