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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 分类:知识学习
  • 更新时间:2024-11-12
  • 发布时间:2024-05-14 14:50: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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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

(二)根据确定的事业计划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和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分)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舞弊事件;

(五)审批学校提出的新生录取名单;根据历年新生录取名单向国家教委提供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有关数据;协助组织并做好每年毕业证书发放的复查工作;

(六)组织并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

(二)依据国家教委核定的招生计划编制所属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计划;

(三)根据需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代办单位;

(四)提出招生考试改革建议,协助组织实施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改革项目;

(五)组织协调所属学校新生录取工作;

(六)开展招生、考试研究工作。第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

(二)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报送录取新生名单,经审批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保证入学质量的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各种类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各地各部门的教育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

本科学校可以不经过教委独立录取学生吗

新生资格审查是大学新生入学后的入学资格审查包括录取考生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高考成绩审查、高考录取资格审查和体检结果复查。

审查安排:

(1)新生报到要严格进行资格初查。要逐一查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证除外)、准考证(艺术、体育类新生还须提供专业准考证)、电子档案等证件材料,和新生本人实行对照检查。

(2)入学通知书是新生入学的重要凭证,报到时由新生所在学院负责收齐并负责保管。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须与电子档案信息相符,不得伪造、涂改等。

(3)新生报到后两周内,由学校负责组织入学测试,考试成绩和高考成绩有较大出入者,由所在学院安排人员进行重点核查。体育、艺术类专业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复测,复测结果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进行核查。

处理办法: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或虽经公示但在复查环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超计划录取的新生。

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其学籍,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审查目的及审查内容:

1、审查目的:

(1)防止考生报考资料中户籍类型不符、冒名顶替等现象的发生。

(2)尊重考生志愿,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3)检查监督各校,助力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工作的公平合理。

2、审查内容:

对学生身份信息与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等)要严格核对,如发现信息不一致或录取数据缺失的,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相关要求,及时联系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调查核实.

属于招生报名及录取期间发生的数据错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待省级招生部门核实修正或补充录取数据并上报教育部后,再办理该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加强对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前置学历的核查,核查未通过的不予报到和学籍电子注册。

大学录取流程是怎样的

不可以。根据查询国家教育局官网信息显示,高校招生是由招办负责的,不是由大学自主进行的,大学校长没有直接招收学生的权利,是不合规的,也是不被允许的,学生录用,只能通过省招生办公室进行,这样才合规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曾是主管全国教育事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成立于1985年6月,为教育部的前身。

2022年南开大学招生章程

高校是怎么录取的

1、高校录取人员提取考生档案。

2、高校提取档案后即开始审阅档案,按照学校要求审阅档案,排除不合格考生。

3、审阅档案如无问题,录取人员将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全部考生档案,确定拟录取名单。

4、高校确定了初步录取名单以后,要退出不予录取学生的档案。

5、高校确定录取名单经地方招办审查同意,未录取学生档案退出后,余下的学生即被确认为正式录取。

6、工作录取后名单经地方招办确认后,录取工作基本结束,接下来由高校录取人员做录取后期工作,如填写新生名册,统计相关数据,填写、邮寄录取通知书,邮寄考生档案等。至此,高校录取完毕。

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调档线、录取线是何含义?

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是各省招办根据本省考生高考成绩水平和招生计划,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的各批次、各科类最低成绩标准。

调档分数线又称投档线,是指以招生院校为单位,按招生院校同一科类(如文科或理科)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在对考生志愿投档过程中自然形成的院校调档最低成绩标准。

录取分数线,是指院校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录取,被录取的考生的最低分数(即最低录取分)。

当考生档案状态为“拟录取”时,基本上被大学录取就已成定局。在高考录取过程中,“拟录取”代表:高校方面已经为考生分配好了专业,并准备录取考生了,但仍需等待省招办网上录检审核才能正式录取。

而正常情况下,院校拟录取名单都能通过省招办的审核,所以我们通常认为:拟录取考生最终被录取的概率高达99.9%!

天津师范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2022年南开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南开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南开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办学层次及类型: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颁发 证书 的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证 书 种类:凡具有南开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 毕业 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南开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条 学校地址:学校法定住所地为 天津 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设有八里台校区、津南校区和泰达校区。

第三条 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 双一流 ”重点建设大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经教育部核准,南开大学2022年计划招收本科生4100人,全面推行大类招生和培养。南开大学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数量、质量情况和毕业生 就业 等情况,编制2022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五条 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南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学 校招 生计划和政策,对本科招生 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开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南开大学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所 填报志愿 和文化 考试 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条 南开大学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 录取分数线 ,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数的120%,按照 平行志愿 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数的105%。

南开大学在确定调档数量、录取 分数线 及安排专业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所有 高考 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 强基计划 招生,以及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 艺术 团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一条 按照非平行 志愿 投档的批次,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南开大学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不录取没有填报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南开大学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取投档成绩的整数部分,下同)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的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具体操作为将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按分数排序依次进行专业录取。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相同,优先安排单科成绩高的考生。按照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依次安排专业。若仍相同,则追加计划录取。

第十三条 对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依据省级招生****划定的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开展对应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南开大学保送生、 强基计划 、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港澳台招生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阳光高考平台公示信息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民族 班、内地 新疆 高中班、内地 ** 班及国家专项的录取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 内蒙古 自治区的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使用英语教材进行教学的相关专业志愿时,要慎重考虑该专业对英语水平的特别要求。南开大学外国 语言 文学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九条 按照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 学习 。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二十一条 在本科普通批次,医学院、哲学院各专业仅录取填报其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 报到时,南开大学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南开大学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南开大学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学费 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南开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具体详情请到南开大学本科招生网下载专区下载《南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查看。城市管理专业第三学年可赴英国格拉斯哥大学修读课程,境外费用学生自理,其中学费大约1万英镑。南开大学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一般为700-1200元/年。如遇国家和天津市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开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南开大学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2-60365167,022-23504845

纪检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22-85358691

南开大学网址:http://www.nankai.edu.cn

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nankai.edu.cn

南开大学官方微信公众号:南开大学

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南开大学本科招生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对我校招生政策进行了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5

 五、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

 天津师范大学是天津市属重点院校,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是天津百年师范教育的传承者,是天津基础教育的文脉所在,是天津市面向基础教育培养卓越师资的师范大学。1958年在有关院校师范教育基础上,成立天津师范学院。1982年更名为天津师范大学。1999年,原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天津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新天津师范大学。建校以来,始终以办好高质量师范教育为“固本之策”,培根铸魂、强基固本、涵养师德,为天津及全国基础教育培养了大量优质师资,一些优秀校友成为国家建设各领域的骨干,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不断提高。

 学校占地面积3500亩、内含771亩自然湖泊湿地,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教学设施条件齐备,人文精神积淀厚重;美丽校园环境优雅,生态风格气质独特,荣膺全国文明校园。

 学校现有2个学部,20个学院,74个本科专业,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3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6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9个学科门类。应用心理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世界史、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地理科学、法学、新闻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教育学、英语、朝鲜语、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20个专业获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体育教育、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服装与服饰设计、汉语国际教育、地理信息科学、档案学、戏剧影视文学、美术学8个专业获批天津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有6个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16个天津市品牌专业建设点,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建设点,8个天津市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点,12个天津市应用型专业建设点。拥有政治学理论、发展与教育心理学2个国家重点学科,7个天津市一流学科,18个天津市重点学科,15个天津市特色学科(群),化学学科连续8年进入“ESI”排名全球前1%,马克思主义学院入选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评估结果,我校心理学、政治学、世界史、马克思主义理论等4个学科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进入B+行列,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2个学科进入B类行列。

 学校现有教职工2452人,其中专任教师1713人,拥有高级职称921人,具有博士学位944人。高层次人才聚集,现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成员3人,专业学位教育教指委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2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1人,教育部高等学校小学教师培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1人,中学教师培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第四届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委员1人,1人担任中世纪史委员会会长,1人担任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会长;人才项目获得者45人次,天津市特聘教授/青年学者、学科领军人才、骨干创新人才300余人,总数位居市属高校首位;131创新团队、校级交叉融合团队不断涌现;成立了古籍保护、语言心理与认知科学、网络内容建设与综合治理研究院、跨文化与世界文学研究院等4个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PI制创新研究团队。

 学校现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天津师范大学心理与行为研究院,教育部新闻传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师教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中国相声艺术传承基地”,2个天津市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天津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16个省市级工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4个天津市高校智库,9个CTTI智库,4个天津市教委社科实验室,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获批747项项目,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和重点项目35项。沈德立教授著作《学生汉语阅读过程的眼动研究》、徐大同教授著作《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讲录》分获第四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人文社会科学),学校教师获同类奖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3项,青年成果奖2项。省部级科技奖励29项,其中近几年荣获天津市自然科学一等奖1项,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学校8门课程被认定为首批一流本科课程,21门课程被认定为市级一流本科课程,已建成9门精品资源共享课、25门市级精品课程,获批6门天津市“课程思政”改革精品建设课程。有1支教学团队、17支市级教学团队、2支天津市“十二五”综投教学创新团队。天津市教学25名。获得教学成果奖优秀奖2项,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9项。获得高等教育天津市教学成果奖47项,基础教育天津市教学成果奖7项。全国首届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文科组一等奖1项,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1金1银8铜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先进集体奖。

 学校坚持推进对外开放办学。与33个国家和地区的177所大学、机构或地方**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与韩国、日本、俄罗斯合作举办4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获批首批国家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具有国家**、孔子学院、优秀青年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建设专项、中外人文交流机制专项等国家**奖学金接受院校资格。承办非洲首家孔子学院内罗毕大学孔子学院,所承办的四所孔子学院,10次获得“先进孔子学院”称号,1次获得孔子学院创立奖荣誉,被评为“孔子学院先进承办校”和“全球示范孔子学院”。

 全校师生践行“勤奋严谨、自树树人”校训,培育“学思并重、知行合一”学风,崇尚“诚实守信、勇于担当”校风,以“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和改革创新”为发展战略,争创“教学质量、科研能力、人才水平、学科实力和管理效能”一流,团结一心,为建成“特色鲜明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师范大学”的奋斗目标而不懈奋进!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师范大学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代表招生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成立考试录取专项工作组,负责决策各类型招生专业测试和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师范生政策

 第六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津政办发[2018]54号)精神,高质量完成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培养任务,面向天津生源拟招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天津市公费师范生须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签订天津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在校期间由市财政承担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数量的生活费补助,毕业后一般在接收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须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学生须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优秀的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在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英语、历史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体育教育、音乐学、美术学、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人工智能、教育学类(含教育学、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等专业(专业大类)招收师范生,旨在培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教学实践能力过硬的热爱教育事业的教育工作专门人才。学校相关师范专业面向所有学生开设辅修课程。

 学校鼓励思想过硬,品德优良,成绩优秀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选拔进入师范专业学习。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依据学校师范生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取消师范生资格。

 对特别优秀的师范生,学校实行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机制,经过校内选拔,推荐免试攻读“3+1+3”教育硕士研究生。“3+1+3”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是我校“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一部分,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较高的科学素养和科研能力,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高水平基础教育师资。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在国家核定的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和招生专业范围内,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制定2021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普通类专业志愿录取原则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各省(区、市)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二、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的选考科目须满足所填报高考志愿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考生所在省(市)对专业录取无明确规定,则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同一专业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所在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定,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原则上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普通类专业考生进档后,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条件再相同,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世界史(外语实验班)招收高考语种为英语、日语、法语、俄语和朝鲜语等五个语种的考生,其中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所在省(区、市)英语科目满分的75%。

 第十四条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该专业录取规则无明确规定,该专业录取规则为:在投档考生中,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普通高校体育专业省级测试成绩(以下简称体育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如体育专业成绩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考生体育专业成绩还须同时达到体育专业省级测试成绩满分的75%和所在省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天津市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体育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如体育专业成绩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考生体育专业成绩还须同时达到体育专业市级测试成绩满分的75%和天津市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

 第十五条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软件工程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

 第十六条美术教育专业录取规则为:在投档考生中,按美术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美术专业统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绩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则执行各省(区、市)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艺术类本科、高职升本科、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录取规则分别详见《天津师范大学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2021年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与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城建大学高职升本科联合招生章程》《天津师范大学2021年学前教育专业(五年一贯制)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加分政策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若本年度,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现行本科生学费标准:文科类(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4400元/生?学年,理工类、外语类5400元/生?学年,艺术设计学类12000元/生?学年,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15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四年制本科)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专业国内学费标准为38000元/生?学年,赴俄学费以俄方当年规定为准。

 现行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8000元/生?学年。

 现行预科生学费标准:38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六人间1000元/生?学年,四人间12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详见我校下发的《2021年新生入学须知》。

 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俄语。

 第二十三条我校软件工程(四年制本科)专业采用“2+1+1”培养模式,即2年专业基础教育、第3年聘请企业工程师讲授部分课程,最后1年进入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工程实践及毕业设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入伍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学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对学生进行管理,按《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等相关文件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七条学校通过“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的四位一体资助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坚持“扶贫”与“扶智”、“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资助育人模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三十一条我校招生录取过程,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市)公布为准。

 第三十三条与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联合培养的物流管理专业仅面向天津招生,培养地点为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高职各专业培养地点在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

 第三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我校各类招生章程、简章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公布为准。

 第三十八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 z**.tjnu.edu.cn

 电子邮箱:z**@tjnu.edu.cn

 咨询电话:022-23541338

 监督电话:022-23767181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邮编: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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