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办法如下:
2023年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是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1、主要内容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政策解读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3、处罚内容
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意义
1、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通过制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可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行政处罚不当或者滥用。
2、维护教育公平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防止一些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从而维护教育公平。
3、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障教育质量的提高,从而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小标题: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无证办辅导班会被查,会进行罚款等处罚。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依法审批登记相关规定:
第五项 ?确保证照齐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六项 ?严格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所以,校外开设的辅导班是不是违法还是得看有没有违反以上的相关条例。
办补习班不是违法,而是违规。事实上,违规不违规,是以收费不收费为界限的。按说,老师的责任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也。”学生虽然经过课堂教学,依然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教老师;老师当然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学生答疑解惑。
可是,如果利用职业便利去赚取额外利益,其性质,就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异曲同工。所以,相关部门自然而然地会立下规矩,对于老师课后办补习班的行为加以管理和抑制。
如果老师出于对学生负责,而对于差生给予必要的补习,而不收取任何费用,自然也就不存在违规的嫌疑。可是,有人会说:老师总不能白劳动吧?即便是加班,也该有加班费吧?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所谓“加班”,由组织安排的加班加点,才会产生该不该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是,现代教学的“负责制”或“承包制”,却是不存在“加班费”问题的,所以,学校一般不会以组织出面安排加班的。
如此,全靠老师个人的责任心或者职业素养去从事教学工作,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或教学质量,往往不会促使他们心甘情愿的付出而不求回报。这就引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教育者必须首先受教育。”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提高“职业道德”的问题。我想:在这方面,相关部门应该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政策,使教师们的职业道德得到空前的确立和发挥,才可以彻底解决“教师办补习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