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校级严重警告六个月不可以自动撤销。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得知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半年后其各方面表现良好,受校级通报表扬一次以上或在某次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的,可撤销处分。
可以消除。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除了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会设置6到12个月的期限。到期后,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可以解除处分。一旦处分解除,学生可以获得表彰等,不会受到之前处分的影响。
大学处分不可以消除,但对处分不满的,可以申请撤销,在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后撤销处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关于撤销处分的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